兒童節的由來
兒童節,是為紀念保障兒童權利、反對虐待兒童或毒害兒童的節日。中華民國大陸時期1931年,孔祥熙發起建立的中華慈幼協濟會提議,將4月4日定為兒童節。行政院在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五條中規定,4月4日兒童節有關機關、團體、學校舉行慶祝活動。中華民國1998年實施隔週休二日以前,國小(含)以下學童放假一天;1991年-1997年與婦女節合併放假一天(正式名稱為「婦女節、兒童節合併假期」)。1998年以後取消放假,併入週休假期。自2011年起恢復為國定假日,全國放假一天。2012年再次修法,如果遇到與清明節同一日,則在前一日4月3日放假,如遇週四則於後一日放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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